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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心存侥幸!唯一住房也能被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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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导言

在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常会表达对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的担忧,提出诸如“我就只有一套房子,强制执行了我住哪儿?”和“难道人民法院连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也不能保障吗?你要剥夺我的居住权利吗?”这样的疑问。这反映了他们对于法律执行可能带来的生存困境的深深忧虑,仿佛法律是不容情面的,甚至会剥夺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

然而,事实是,即使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抗拒执行,法院还将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因此,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并非“免死金牌”,在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下,仍有可能被用于清偿债务。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三、律师论法

可以清楚的看到。在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就算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现在所居住的房屋是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被执行人的这种观点,依然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必须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谨慎处理。举例而言,如果被执行人的子女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拥有自己的居住房屋的,那么这个时候被执行人自己的居住房屋就可以被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处理。因为此时被执行人可以住在子女家中,其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条件能够充分得到保障。

总之,虽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执行权力,但在处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必须兼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平衡执行效率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人道主义精神。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的行为可能显示出较大程度的主观恶意,这可能表现为故意逃避法院的执行措施。例如,被执行人可能清楚知道一旦执行依据生效,其财产可能会被法院执行,于是采取措施将其余房产转移,仅保留一套住房,以此向法院表明其唯一住房的情况,主张应保障其基本居住权。

然而,如果这种情况经过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属于被执行人的故意行为,那么即使这处房产是其唯一住房,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在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事纠纷的案件时,法律提供了一种平衡双方利益的折中方案。这种方案的目的是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居住权利的同时,也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法院会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看看他们是否同意法院的这种折中处理方式。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的变卖所得中预留一部分资金或房产价值,用于为被执行人及抚养家属提供住房或者在当地租房居住,剩余部分再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通过这种处理方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考虑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尽力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体现了执行工作中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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