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言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遭遇难题,导致无法立即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些原因可能包括经济困难、协调问题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此外,有时立即履行义务可能会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被执行人或第三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所称的“执行担保”。
这种担保机制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以期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也能够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以便其解决当前的困难,从而更好地履行义务。通过提供相应的担保,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或延期履行义务,从而为双方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解决纠纷的环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三、律师论法
(一)哪些人可以提供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缓解压力空间,法律允许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这里的“他人”可能包括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合作伙伴等,他们可以通过提供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以帮助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首先提供担保的主体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担保书,并复印一份副本送给申请执行人。
担保书中应当详细载明相关内容,例如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如果以财产作为担保的,担保人还必须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做出说明,同时明确财产的类型、种类以及具体的价值。
(三)必须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方主动提出提供执行担保,是一种缓解执行难、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有效方式。申请执行人应审慎考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判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可以说,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是启动执行担保程序的关键。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这不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也可以由执行人员记录在案,并须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如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反对,那么执行担保的尝试便不能进行。
这种机制设计,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执行程序中各方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旨在构建公正、高效的执行环境。
(四)执行担保涉及的“两个期间”
在执行担保的过程中,有两个关键期间需要特别关注:
1. 暂缓执行期间:这是指当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担保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债务。这个暂缓执行的期间有一个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一年。这一期间的设立,旨在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定的时间来筹集资金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履行债务。
2. 担保期间:这个期间的计算从暂缓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法院给予被执行人最长一年的时间来改善其财务状况。如果一年之后,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偿还债务,那么法院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允许其在接下来的的一年内提起诉讼,重新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程序。这一年的时间段,被称为担保期间。
这两个期间的设定,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合理的履行债务的机会。同时,它们也体现了法律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公平、公正原则的坚持。
(五)担保责任的承担
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者在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出现了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在恢复执行程序的同时,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不得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