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言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在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人民法院可能未能及时作出执行决定,甚至存在某些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消极执行的情况。针对这类现象,法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进一步的救济渠道和途径——“提级执行”,即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执行的主动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中,避免了本级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碰到的难题和困境,能够进一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提级执行的有关内容进行总结和概括,以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律师论法
(一)提级执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上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如果确有以下情形出现,那么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审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其他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简而言之,当原执行法院在六个月的时间里“根本没有执行”或者“执行未完毕”时,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提级执行的申请。若经审查确认满足提级执行的条件,上级人民法院将有权作出以下三种决定:一是命令原审法院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执行;二是指令所属辖区内的其他法院接手执行;三是亲自接管并执行案件。这样的机制确保了执行程序的连续性和效率,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的程序
首先,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决定,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任务,那么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出书面的督促执行令。同时,上级人民法院还需将处理此事的详细情况和进展,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
其次,当上级人民法院亲自负责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工作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正式的裁定,并将该裁定书送达到案件当事人手中。
(三)原执行法院仍不执行怎么办
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决定,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在特定期限内完成执行任务,但下级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完毕,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此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此类情况表明,原执行法院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上级人民法院需要采取措施确保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若要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若申请人聘请了律师,则应附上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函以及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若由申请人的近亲属代理,则须提交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以及双方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同时,所有代理材料的递交还需包括代理人的详细身份信息及明确的授权权限,以保证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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