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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让被执行人财产无处遁形!

发布时间: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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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选择执行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执行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情况多变且复杂,执行财产所在地与执行法院所在地常常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这无疑增加了执行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与此同时,现在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巨大,法官任务繁重,如果要求法官动不动就奔赴外地进行执行工作,不仅不切实际,实际的执行效率和效果也往往大打折扣也不利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对此,我国法律实际上已经规定了上述难题的解决措施——委托执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律师论法

 

(一)委托执行的前提条件

 

"一无一有"是启动委托执行程序的基本条件。这里的"无"意味着在被执行人所处的本地行政区域内,经过彻底的财产调查后,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资源。而"有"则指在异地,即其他行政区域内,发现了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这两个条件共同构成了委托执行程序启动的基础,确保了执行工作能够跨区域进行。

 

(二)谁来委托?委托给谁?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执行是一种“公对公”的行为,其启动权限仅限于人民法院。债权人无权直接发起委托执行申请。委托执行的受托方也必须是同级人民法院,不得跨级指派。例如,一个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委托其他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能将任务委托给县级人民法院,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一规定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和权威性,同时也维护了法院体系内部的层级秩序。

 

(三)如何委托?

 

首先,委托法院要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发送委托函,并且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都要各自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其次,委托法院要向受托法院提供相关材料,比如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等。

 

(四)收到委托后如何处理?

 

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执行函后,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在法律规定的7日内完成立案程序,并确保通过委托法院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同时,受托法院需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法院通知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确保沟通顺畅。

 

受托法院有义务在收到委托执行函后的十五日内启动执行程序,且不得无故拒绝执行。在执行任务完成后,受托法院应立即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委托法院,以便后者了解执行情况。若受托法院在三十日内未能完成执行任务,也应按时向委托法院报告执行进展,确保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五)受托法院不作为怎么办?

 

如果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执行函后,不采取任何行动、消极或怠于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介入。例如,A县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任务委托给B县人民法院,但如果B县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都未采取执行措施,那么A县人民法院可以向B县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即C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C市人民法院责令B县人民法院迅速启动执行程序。

 

 

四、结语

通过巧妙地运用异地委托执行,可以实现跨区域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打破地域限制,提高执行案件的整体效率。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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