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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言和!民事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发布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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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导言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问题被广泛认为是痛点和难点。它不仅触及到当事人的核心利益,还关系到已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够得到真正履行。尽管如此,执行程序中也不乏双方“握手言和”的情形,这种情况显然是当事人双方以及人民法院都愿意看到的。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可以,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或手续?这又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影响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律师论法

 

(一)执行只允许和解而不能调解

 

在民事司法领域,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参与其中,但必须注意不要过度干预。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我国人民法院和法官应保持“被动者”角色。如果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法院可以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建议,但人民法院不应充当“主动者”角色,如果过度介入,就可能将和解过程异化成为调解,司法机关的权力干预冲淡了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而达成的一致意愿。

 

(二)满足和解的前提条件

 

为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和解协议应当是完全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威胁、胁迫或欺诈。此外,和解协议中包含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法院工作人员需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达成和解后的法律效果

 

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可以中止,甚至可以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同时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完全履行了自身债务,那么此时法院往往会以终结执行结案。如果人民法院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将已经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相关财物进行解除。

 

(四)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如果和解协议已经达成并且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确认,但被执行人一方未履行其和解协议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审查后,有权决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的部分义务,那么在人民法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时,应依法扣除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这样处理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确保执行行为的公正与效率。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律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全面的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也可以就和解协议中的条款,独立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这种制度设计旨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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