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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维权!案外人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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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导言

 

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关键一环,常被誉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追求的往往是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履行。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往往不完全拥有所有权,有时甚至存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针对这一现状,我国法律赋予了案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即当其认为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侵犯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情形及相关程序,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权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律师论法

 

(一)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五类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五类具体情形,如下表所示。

 

情形一

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情形二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情形三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情形四

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情形五

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二)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必须明确写出所提出的异议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的请求。此外,申请人还需附上其身份证的复印件、支持其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及详细的联系地址。若申请人已经委托了律师代理,还应提交委托证明书、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等材料。

 

(三)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利害关系人需要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异议。但是,针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的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如果利害关系人未能收到相关法律文书,那么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同时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提出异议后会暂时停止执行吗

 

在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执行措施将继续正常进行。因此,即使利害关系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程序也不会自动终止。这种安排确保了执行工作的连续性和效率,同时允许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

 

(五)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接收到书面的异议申请之后,将会在法定的十五日内对执行相关的事项及争议的焦点进行审查。若异议的理由被证实是合理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对执行措施进行撤销或改正。相反,如果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足以支撑其主张,人民法院将会裁定异议无效,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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