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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有底线!四类未被纳入执行范围的财物

发布时间: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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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导言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在败诉后仍然拒绝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扣划等多种方式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然而,这并不代表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彻底清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律的基石之一,即便债务人有过违法行为,其基本的人权仍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样应得到满足,因为只有在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他们才有可能有能力清偿债务。基于这样的考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确保留足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需费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律师论法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罗列式的进一步说明如何理解“基本生活必需费用”,同时也没有规定除了费用外,是否还有其他应当保留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常见的有以下四类。

 

(一)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物品也不能执行

 

不能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手段。这样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使其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值得强调的是,这些所谓的“必需品”指的是符合合理生活标准的基本物品,而非奢侈品或超出了普通生活需求范围的物品。例如,一套家具的价值如果高达几十万,或是一件衣服的价格达到几千块,这样的物品显然超出了“必需品”的定义,不再属于保护的范围。同样,对于被执行人而言,数量可观的金银首饰、高级电子产品(比如两三万的专业电竞笔记本电脑)或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也同样不在保护之列。

 

(二)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通常不同地区都会规定本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各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来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费用。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守信激励和能动执行的办案指引(试行)》中就规定,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经常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2023)鲁0305执异29号裁定书中也同样载明:“本案中,综合吕某某的收入情况、现状及淄博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为吕某某保留生活费用1000元为宜。”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教育的义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时,应当充分尊重并保护这一权利。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教育用品、书籍以及其他相关物品,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保护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不包括高中和大学教育。高中和大学教育虽然对个人发展至关重要,但它们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因此在法律上不享有同等的保护。

 

(四)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辅助工具对于行动不便或有特殊需求的个人至关重要,例如轮椅、助听器等。这些工具对于他们的日常生活质量和自主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确保这些个体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和个人尊严,法律规定这些必需的辅助工具是不得被作为执行标的的。此外,对于那些患有特殊疾病的个人,如癌症患者,他们所需的治疗药物往往是维持患者生命和健康的关键,任何中断都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的健康风险。因此,为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必要的治疗,这些医疗物品同样不受执行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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