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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了15天后还是不还钱?有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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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导言

 

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拒绝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严重性,决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这些措施是多样化的,既包括财产性的处罚,例如罚款,也涵盖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如拘留。这里的拘留,也就是我们常常在司法实践中所称的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通常针对的是那些还款意愿低,主观恶意强烈,对债权人权利造成严重损害,挑战司法权威的被执行人。然而,如果被执行人表现出主观还款意愿,并且正在积极筹集资金以偿还债务,那么司法拘留可能不会被适用。

 

需要明确的是,司法拘留是一种惩戒手段,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非直接替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因此,司法拘留并不保证必然会导致债务的履行。

 

那么,当被执行人即使在经历了司法拘留后仍拒绝履行债务,我们应当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阐述。

 

二、律师论法

 

在面对司法拘留仍旧顽固不化的被执行人时,或许会感到他们就像是那些声称“无钱可还,毫无畏惧”的“亡命之徒”。但任何人都不能脱离法律的约束,任何违法行为都离不开法律的制裁,法律不会让失信被执行人逍遥法外,可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满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进一步细化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方式,既有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本人的,同时也有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家庭的惩戒措施,比如在公众号以及电视等媒体渠道公布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准出国等等。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信用惩戒名单,无异于在他们身上施加了一道坚固的枷锁,实施全面限制,以迫使他们履行还款义务。

 

(2)多次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所以,如果一次拘留不够,那么可以再次拘留、多次拘留、反复拘留。可以说拘留所的大门是永远对失信被执行人敞开的,就是要通过司法拘留这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自身债务。

 

(3)运用刑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某些涉及严重情节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故意视而不见,甚至采取隐瞒和转移财产的极端手段,以逃避债务追讨,防止财产被法院执行。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据刑事法律手段来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以强制其清偿债务。毕竟,司法拘留的最长期限仅为15天,但判刑则可能给被执行人带来终身的污点,影响深远。此外,如被判刑,还会波及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他们在参军、报考军校、警校或成为公检法公务员时,很可能会在政审环节被筛除掉。这样的后果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来说是极其严重的。

 

三、结语

 

俗话讲,“判决不执行,一切等于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暂时逃避还款责任或许可能,但长久而言,却是无法掩盖的事实。随着执行力的不断加强,任何试图逃避责任的企图都将失效。积极地履行还款责任,才是明智的选择,,切莫让不良影响逐步加深加重。同时,我们也提醒债权人,应适时委托专业执行律师,确保在各个执行环节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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