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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共同共有的房产是否侵犯了共同共有人所有权及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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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在法院执行申请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赵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女士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称,法院拍卖涉案房屋,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不当,请求撤销该两份执行裁定书。理由如下: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侵犯了案外人的共同共有所有权及优先购买权。

 

法院裁判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泽达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涉案共同共有的房产是否侵犯了共同共有人所有权及优先购买权。关于争议焦点,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共有房产,也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而事实上,本案中共有人既没有对共有房产分割达成协议,也没有提起析产诉讼来对抗法院的执行,故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亦没有侵犯异议人的所有权。在拍卖涉案房屋过程中,法院已将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书面告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相关拍卖事项,已充分保障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没有侵犯优先购买权人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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