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谈到,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前提就是采取行动的人将在行动中保持应有的注意,从而使他人不必遭受不合理的损害。
法律的惩戒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得违背法律的主体付出相应的代价。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手段之一,针对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目前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仍然得以采用,只有少数国家废除了死刑,比如美国。
我们国家目前保留了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方式,后者在2年的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就不用再执行死刑。那么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刑罚制度而言,哪些人可以不适用死刑呢?死刑立即执行是采取怎样的执行方式呢?有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最后却又不执行的情况呢?本文将一一揭开上述疑惑。
二、律师论死刑
1. 哪些人有“免死金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据此,不适用死刑有着“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两种形式。如下图所示。
今年在整个社会引起广泛议论的河北邯郸三名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这3名未成年人,是不能判处死刑的。而孕妇不能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因为不能因为母亲的罪行而剥夺胎儿出生在这个世界的权利。而之所以规定已满75岁的人如果致人死亡的手段特别残忍也能判处死刑,是因为现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龄犯罪分子触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毒等罪名,他们在犯罪时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着清晰的认识,因此法律并没有完全将其排除在死刑范围外。
2、死刑立即执行有哪几种方式?
我国目前有两种死刑立即执行方式,一种是传统的枪决,一种是注射死刑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少采用,主要还是采用枪决和注射死刑的方式。
3、死刑立即执行还有挽回余地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以下六种情况时,应当暂停执行,并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五)罪犯怀孕的; |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
书面报告交到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对其进行审查,最终形成审查报告,如果在案件中上述情况确实会对量刑产生影响,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会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在进一步核实审查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进行改判; |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最高院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最高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
因此,死刑立即执行同样也有挽回的余地,如果罪犯怀孕,或者判决有误罪不至死,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在这类情况下,是存在不予执行死刑的可能性的。毕竟生命只有一次,每一条生命都是宝贵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和谐,而非简单地执行刑罚。因此,法律在处理死刑问题时要保持高度谨慎和人道主义精神,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