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导言
张某大学毕业后,在抖音上看到最近流行“露营风”火锅店,于是便萌生了毕业即创业的想法,准备就在学校附近开一家火锅店,奈何张某囊中羞涩,于是就向同寝室最好的兄弟李某商量借款5万元,李某同意后将5万元借款转至张某银行账户中。
毕业后,张某的火锅店顺利开张,但是因为同质化较为严重,生意遭遇“滑铁卢”,经营一段时间后张某便草草收场,火锅店也关门大吉。李某听闻张某火锅店倒闭后,便向张某提出归还5万元借款一事,张某以火锅店倒闭,目前经济较为困难为由进行推脱,李某因此也并未继续催促张某。几个月后,李某再次向张某提出还款,张某仍然表示经济困难,缓几个月后肯定还款。一来二去,此事居然拖了两三年,李某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李某胜诉后,张某表示愿意还款,并现场还款5千,后续陆续还款,半年内还完,在法院调解下李某同意。但是半年后,张某纹丝不动,法院再次联系,张某于是又还款2千,后来法院每催一次,张某就还款一次,但是每次还款金额不大,都在几百元。李某果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张某名下财产完全足以偿还债务,向张明阐明其行为已经属于拒不履行债务,告知其拖延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张某遂主动将剩余借款转给李某。
二、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挤牙膏”式的还款方式,即只支付部分款项或故意缓慢履行还款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我们需要进行仔细的区分和判断,以确定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指的“拒不履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若具备履行能力,但故意不按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构成拒不履行。该条规定了六项具体情形,其中就包括了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款,却无视法院的执行通知,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履行债务的行为。
据此,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主动提出分期偿还债务,这表明被执行人有履行意愿,只是在短期内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那么不宜认定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采取“挤牙膏”式的还款方式,即只支付极小额度的款项,或者故意延迟还款,这种行为表明被执行人有意怠慢履行义务,触及了法律的底线。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法院还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
三、结语
人间正道是沧桑!法治社会下,遵守法律、履行债务是每个社会主体的应尽职责,律师奉劝被执行人正视并尽快履行还款责任,采取拖延战术,如“挤牙膏”一般零星还款的方式企图逃避债务是徒劳的,不仅不能减轻自身负担,反而可能招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