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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超强干货!一文弄清执行收费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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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导言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很多当事人因为缺乏对民事诉讼领域强制执行规定的相关认识和了解,认识执行有着较高的门槛,同时肯定也非常困难,而且“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法院帮自己强制执行要回了相关财物,自己也肯定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法院肯定要收取高额费用,说不定自己本身也就想要回几千块钱,结果法院收费就要一两千。

 

这样的担心其实完全是多虑的,律师温馨提示,其实强制执行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判决裁定的权威性,惩戒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收费挣钱肯定不是法院的目的,也并非设立强制执行制度的初衷。强制执行申请确实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但是原则上费用都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完全可以不用担心付费问题。

 

二、律师论法

 

1. 具体收费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同的金额会收取相应的执行费用,具体而言:

 

执行金额

收费标准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据此标准,举例而言,如果执行金额在8000元,那么此次执行的费用为50元。如果执行金额在100万元,那么此次执行的费用为50+(490000×0.015+500000×0.001)=12400元。

 

2. 是否需要预付执行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的费用不用申请人预交,待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再进行缴纳。因此,不需要预付执行费。

 

3. 执行费是自己给还是被执行人给?

 

原则上是由被执行人负担,但也可以协商解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当然,法律也作出了柔性化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执行申请费用负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我们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负担的方式,往往是人民法院先把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的财产直接扣划到专用账户中,然后再从专用账户中扣除本次执行所需的执行费用,最后再将剩余的款项发放给执行申请人。

 

4. 什么费用需要提前垫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作出了规定:“委托评估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当然,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资产,比如说房产,或者珠宝古玩等。那么法院在执行之前,会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这类资产进行评估,其目的是为了评估出被执行人相关资产的价值。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评估的费用,因为往往评估的都是社会的第三方机构,那么这类费用的话,往往是需要申请人提前给的,毕竟法院不可能自己贴钱来帮你做评估,只是最后由被执行人负担而已。

 

三、结语

四、

强制执行制度下执行费的问题实际上并不复杂,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了“有利于申请人原则”的立场,让申请人撑起了腰杆,挺起了脊梁。因此,申请人应大胆拿起法律武器,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拿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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