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为响应家乡政府招商引资工程,赵某在当地开办了某大型钢铁公司,并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修建厂房建筑。由于该国有土地存在产权争议,当地自然资源局多次作出函表示暂缓报建,等到纠纷妥善处理完毕后再进行申报。为了安抚赵某情绪,市政府一直向他表示,这是政府原因导致的申报困难,与他并无关系,但赵某还是没有放下心来,因此一直没有进行厂房建设,该土地也被闲置下来。之后,当地省政府下发了一份关于闲置用地的文件,文件上注明,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以协议方式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为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决定,市自然资源局找到赵某,告知他之前取得的国有土地已经构成闲置土地,现在依据上级政府的相关法律拟有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赵某觉得,反正这块土地本来就有争议,闲着也是闲着,不如趁这个机会让政府收回去,还能弥补一下损失,于是同意了下来。由于政府给出的价格太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为收回土地,市政府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向钢铁公司作出了收地决定书,决定收回涉案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其中的适当补偿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相应的利息总额。某钢铁公司对政府作出的该项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撤销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收地决定书。
最终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收地决定书中“适当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决定的规定执行”的内容,并驳回钢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泽达分析
基于上述案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作以下分析:
在进行分析之前先要明确,什么是闲置土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虽然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却并没明确何谓闲置土地。实际上,早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中即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化,目前闲置土地分为政府原因导致开发延迟的闲置土地以及企业原因导致开发延迟的闲置土地两类,这两类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存在显著差异,本案中的闲置土地明显是因政府原因导致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市政府收地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目前,有偿回收国有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2018年,自然资源部曾下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函中明确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及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偿收回相关事宜,与当事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自然资源部的函中明确了有偿回收国有土地的一个大原则:协商为主,至于协商不成该如何处理,补偿标准具体包括哪些,该函中并未明确表明。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就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价格达成一致,会由当地政府作出国有土地收回决定书,强制企业接受其单方面给出的价格,那么这里的价格又应该如何确立?对于这些问题,各地方具有行政立法进行规定。
从本案来看,省政府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已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自土地出让金缴交之日和前期合理投入资金之日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期间利息总额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国有闲置土地的回收标准包括出让价、合理投入以及相应的利息,下级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时,也应当依照上述标准进行。本案中,当地政府做出的决定明明也包括上述补偿标准,为什么会被法院判定撤销呢?
其实答案很简单,从案情看,市政府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向钢铁公司作出的被诉决定,而非以闲置土地为由,而因公共需要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的标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与前文闲置土地所提到的“适当补偿”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因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所给予的补偿应该综合考虑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评估方法、闲置原因等因素,参考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的理由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区别。因此,对于个案中的补偿标准,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律师寄语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