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一个在民间广为流传的谚语,朴素地反映了债务人应当履行还债义务这一基本社会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我们有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债务人未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情况,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权威的挑战以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冲击。因此,法律规定了强制搜查这一措施,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是否可以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搜查看看其家里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呢?法律是否允许相关部门上门搜家呢?搜查的范围是哪些呢?可以搜查被执行人近亲属的住所呢?本文将一一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第四百九十八条: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三、律师探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可以上门搜查的,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实施主体
搜查令是由人民法院发出,并经院长签发搜产令,所以上门搜查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和法警一同开展上门搜查工作。
2. 前提条件
搜查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国外有句经典法律格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意味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房子动不动就受到搜查。所以对搜查的适用,法律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必须出现“不履行义务且隐匿财产”情况时,才能发出搜查令,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被执行人没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仅仅是没有财产偿还债务,那么此时也不能发出搜查令。
3. 搜查要求
第一,搜查人员必须出示搜查令和自己的工作证件,比如法院的工作人员肯定有制式的工作证件,法警有警官证。
第二,如果被搜查人是自然人。应当告知他搜查之事,或者通知其成年家属,同时还要通知被搜查住所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让其派人到场。如果被搜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第三,就算被执行人拒不到现场,也不影响搜查工作的开展。
第四,一般而言,整个搜查工作都会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对被执行人本身的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法律并未将被执行人家属的住所纳入搜查所允许的范围。
四、律师提醒
为了惩戒那些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法律规定了搜查措施,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打消了债务人企图隐匿财产的侥幸心理。面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债权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实现自己的合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