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对于很多当事人而言,到法院打官司就像是一场漫长而艰难的战役,很多时候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虽然到最后取得了案件的胜利,却发现手中空空如也,无法得到任何赔偿,这样的结果无疑让人心力交瘁。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民事诉讼,官司的胜利被视为案件处理的“新起点”,当事人的关注核心和焦点从如何赢得官司变成了如何执行判决,特别是在执行财产问题上,这不仅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现在确实没钱,但被执行人拥有工作,具备定期获得工资的能力,那么能否对其工资收入采取执行措施呢?这是许多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可以被采取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五十条中规定的“收入”,包括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劳动报酬、农副业收入、经商收入以及其他各种非劳动收入,如租金收入等。因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是可以被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并且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方式进行。
扣留和提取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而言,“扣留”方式是指法院依法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进一步领取的执行措施;“提取”方式是指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取出来,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那么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才可以针对被执行人的工作收入采取执行措施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其工作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如果有关单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仍然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拒绝协助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对被执行人工资收入采取执行措施要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
虽然针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四、结语
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法律犹如一道道严厉的枷锁,束缚着被执行人,让其丧失任何侥幸心理,就算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不妨看看工资条吧,只要仍有工资性收入,法院仍然可以采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