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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发现卖方隐瞒“凶宅”事实,是否可以退房?

发布时间: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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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孙某有购房需求,在网上看到了刘某出售207.3㎡的房源信息,双方在沟通后以408万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孙某在住进去后,偶然间听同小区的人提到,他所购买的房屋内去年一对情侣因情感纠纷,女方在屋内上吊自杀身亡了。孙某回到家后,越发感到害怕。经过多方证实,该房屋确实发生了该事件,属于“凶宅”。孙某遂与刘某沟通要求退房退款却被刘某拒绝孙某一气之下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曾发生有人上吊身亡的事实,卖方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依法判决撤销《购房合同》,刘某返还孙某全部购房款。

 

律师观点:

在中国传统文化习俗中,“凶宅”被人们十分忌讳。在这里的凶宅可以理解为,他杀、自杀、意外身亡等非正常死亡。这是人们追求幸福美好愿望、避讳死亡的一种正常合理的表现。

在房屋买卖中,“凶宅”属于影响购房意愿的重要因素。孙某若在订立合同前知道房屋为凶宅,无法安心居住,会极大影响他的购买欲望。若房屋买卖存在隐瞒“凶宅”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撤销。判断是否属于“凶宅”,要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来理解判断,而不能是依赖个人主观认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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