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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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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价值150但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和睦于是李先生在没有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将这套房产以98万的价格卖给了他的朋友张先生,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王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气愤不已,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先生对房产的处分行为,要求张先生返还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最终判决合同无效张先生返还房产

 

法律分析:

事实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本案中的张先生是因为以明显的低价受让带有明显的恶意不属于“善意”尽管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属于无效所以张先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第三人在购买时并未知道处分行为存在问题,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购买,并且进行了产权登记,那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

 

笔者寄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

但是对于本案中的情形有时候善意的相对方也处于无辜的地位所以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就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

如您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善意”而牵扯进类似的法律纠纷中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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