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召开了“第九次培训分享座谈会”,本次座谈会由赵宁律师主讲,主要讨论了在遗产继承时,遗嘱中虽然指定了继承人,但未被指定的其余法定继承人拒不配合进行手续变更,进而导致遗嘱继承无法进行的问题。
案件中的老两口先后于2021年6月和2023年5月去世,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其中最小的儿子也于2003年去世,但小儿子生前有个女儿。老两口去世前留有遗嘱并已做公证,遗嘱中将其中一套房产仅留给四子女,四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并未给小儿子。
四子女便根据遗嘱继承案涉房屋,可在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时,小儿子的女儿却不配合进行登记办理,导致遗嘱继承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四子女共同委托了赵宁律师代理,将小儿子的女儿起诉到了法院。
赵宁律师根据四子女提供的证据,对本案进行了系统化梳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意味着小儿子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老两口的遗产。
但本案中老两口已经留下公证遗嘱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明确分割,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对于该套房屋而言,小儿子的女儿就无权继承。
并且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四子女在根据遗嘱进行变更登记时,就被告知因不在遗嘱内的法定继承人小儿子的女儿存在,无法确定这份已公正遗嘱的效力,为避免错误处分遗产,需要先去办理继承权公证。
赵宁律师解释到,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一般公证机关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会重点审査以下几点: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以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便确认其效力;
3、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者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
4、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
5、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是否遗漏了其他合法继承人。
除此之外,赵宁律师重点提到,遗产继承公证时通常不需要所有人到场,但如遗嘱中存在指定部分继承人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所有法定继承人就需要全部到场,以避免因为疏忽而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而引起纠纷。因此在本案中,四子女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又被告知必须要全部继承人在场,但小儿子的女儿拒不配合,最终只得闹到了法庭。
在本次座谈会上,其余律师也积极发言,共同讨论了关于代位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关系、多份遗嘱的效力、以及继承权公证的地位等问题。
律师们一致认为遗嘱的明确性、合法性、继承人身份的确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沟通等,都是影响遗产继承的因素。这也就造成了遗产继承中极容易引发纠纷,且关系错综复杂难以解决,各位律师也积极对此类问题提出了意见,交换了各自的经验和做法。
本次座谈会作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常驻活动,旨在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交流,为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提供思路和方案,未来也将继续举办。通过每一位主办律师的分享与所有律师的参与,共同钻研综合领域的法律业务,增强泽达律所整体的专业水平,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