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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说法】错汇资金遭查封,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

发布时间: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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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某市人民法院就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259309.7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乙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乙公司名下某银行账户,控制限额为263099.71元,实际控制金额471.7元。

 

此后不久,丙公司财务人员因操作失误,将本应支付给案外人丁公司的货款125400元误汇入乙公司已被冻结的上述账户。发现错误后,丙公司财务人员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主动联系乙公司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因公司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无法直接返还,需待账户解封后方可处理。丙公司遂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该笔125400元款项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丙公司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对讼争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件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货币作为特殊动产,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在银行执行了汇款人意图的情况下,资金交付即发生效力,货币合法转入后产生的民事权利由账户所有人享有。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可供执行。即便错误汇款属实,汇款人享有的也只是对账户所有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权利属于债权范畴,不具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提供的证据虽可初步证实其误汇款项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其与乙公司之间已结清全部业务往来。鉴于乙公司处于欠款并被法院查封阶段,其单方说明不足以采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

 

错误汇款,是指汇款人因操作失误等原因,将款项汇入非指定收款人的账户。此时,汇款人与账户所有人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账户所有人取得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错误汇款发生后,汇款人对账户所有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然而,该请求权的性质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汇款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对抗申请执行人。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有高度流通性和替代性。在法律上,货币所有权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即谁占有货币,法律上即推定其为所有权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其所有权人即为账户名称所记载的主体。当汇款人将款项汇入他人账户后,该款项即与账户内其他资金发生混同,汇款人即丧失对该笔特定货币的占有和所有权。此时,汇款人无法主张返还原物,因为原物已经无法从混同的资金中特定化出来。汇款人所享有的,只能是请求账户所有人返还等额款项的债权,即不当得利之债。

 

从物权保护的角度看,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原物仍然存在且能够特定化为前提。而货币一旦进入他人账户,便与账户内其他资金发生混同,无法区分哪一笔是汇款人的原物。因此,汇款人不能行使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只能行使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正是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与一般物权返还请求权的本质区别所在。

 

二、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而债权则具有平等性,各债权人之间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不享有优先地位。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作为不当得利之债,本质上是债权而非物权。当被执行人(账户所有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汇款人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处于同一顺位,不能优先受偿。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是生效判决确认的普通债权,丙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样属于普通债权,两者在性质上并无优劣之分。既然都是普通债权,丙公司就不能以其请求权对抗甲公司的强制执行。

 

第二,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以形式外观为原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依据银行账户的名称来认定资金的所有权归属。被执行人账户内的资金,在形式上即视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可以被查封、冻结和扣划。如果允许汇款人以其“错误汇款”为由随时排除执行,将会给执行程序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增加虚假诉讼和恶意串通的风险。汇款人完全有可能与被执行人串通,虚构错误汇款的事实,以此逃避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因此,司法实践对错误汇款排除执行的认定持谨慎态度,通常要求汇款人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错误汇款的事实,并且要求汇款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即便如此,多数法院仍然认为,汇款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汇款人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在执行程序结束后,汇款人可以另案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请求被执行人返还误汇款项。如果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汇款人可以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其债权。但这一权利并不能赋予汇款人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从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来看,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错误汇款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不具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的效力,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这一立场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执行程序的稳定性,防止恶意串通和虚假诉讼的发生。

 

对于企业而言,防范错误汇款风险的关键在于加强财务管理和操作规范。在汇款前应当仔细核对收款账户信息,避免因操作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旦发生错误汇款,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证据,同时及时与账户所有人沟通,要求其主动返还。如果账户所有人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汇款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或者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汇款人无法直接以错误汇款为由排除强制执行,这一诉讼策略的成功率相对较低。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读者,不同的案件在事实细节上存在差异,法律适用也可能有所不同。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最优的诉讼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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