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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情节较重。被执行人可能“喜提”拘留!

发布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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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导言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执行人确实遇到了生活“走投无路”的情况,确实没有财产供人民法院执行,但同时也存在很多被执行人故意说谎、躲避法院、隐匿财产,甚至大言不惭,“有本事你来抓我啊!”面对被执行人如此不配合,那么法律是否允许对其采取相应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来实施惩治呢?是否可以拘留?如果可以,最长可以拘留多长时间呢?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详细论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规定,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 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据此,针对那些嚣张跋扈不配合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是可以果断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律师论法

 

1. 拘留的执行主体

 

不同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拘留措施,在法律上被称作“司法拘留”,顾名思义,司法拘留的执行主体为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人民法院来执行。所以如果要申请拘留俗话说的“老赖”,那么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非当地公安机关。

 

2. 拘留的前置条件

 

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戒措施,司法拘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可以随意滥用司法拘留手段,不仅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的冲击,同时还会严重侵犯人权、进一步加剧现实社会矛盾。

 

 因此,如果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那肯定是因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同时情节也已经较为严重,已经到了单纯的罚款所不能解决的地步,只有通过司法拘留,才能产生震慑力。

 

3. 拘留的具体程序

 

一般而言,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同时还必须制定纸质的书面拘留决定书,由法院内部的司法警察将被执行人送到当地公安手中。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拘留措施采取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执行人家属,这体现了司法机关人权保障和人文关怀。

 

4. 拘留的时间和场所

 

拘留一般是在当地公安部门主管的拘留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据此,拘留的时间最长为15日,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是顶格拘留15日。

 

5. 拘留的次数

 

如果本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但是被执行人结束拘留后,仍然拒不履行还债义务,那么此时法院是否就无计可施了?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所以如果被执行人结束拘留后,仍拒绝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拘留!

 

四、结语

 

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是维护社会信用体系、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债权人应当通过专业律师,拿起法律武器,让失信人得不偿失、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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