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申请执行人杨先生与被执行人赵先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本案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有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3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某房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裁判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泽达分析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规定,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