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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这些风险不得不防!

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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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驾驶套牌的鲁F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同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某负全部责任。冯某家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F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卫某,该货车在永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卫某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

法院判决

一、由林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余万元。

二、卫某对林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林某应就本案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永安财保公司承保的鲁F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也不知道鲁F机动车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永安财保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卫某出借机动车号牌供林某套牌使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卫某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寄语

明知他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车辆发生事故,出借人将承依法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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