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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儿女之间是否有权追偿赡养费

发布时间: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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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韩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三个女儿,分别为大英、二英、三英。后韩某与赵某先后去世。韩某赵某生前的生活费、医药费、去世的丧葬费均是有三英负担。

后,三英以大英、二英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提起诉讼。要求大英、二英向其支付其多支付的生活费、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赡养本身是一个抽象且内容丰富的行为,不仅包括赡养费的给付,还包括对父母情感的回应、生活的照顾等诸多的内容。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条件都存在差异,子女赡养父母应做到各尽其能。

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血溶于水的亲缘关系和亲情连接,每一个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都应承担照顾、体恤、扶养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父母与子女间单独、直接的情感联系,区别于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简单地在成年子女之间作出份额或比例的划分。

国家在法律层面并未规定在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各子女如何具体承担赡养义务。每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都是发于内心的、独立的行为,都是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能简单地认为一名子女是在替另一名子女尽赡养义务,成年子女间也不应出现相互推诿、严格计较对父母尽孝的付出比例。因此,三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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