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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按时交纳房租,是否需要承担提前退租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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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18月14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出租给李某用于开设剧本杀店铺,租赁期限为两年,租赁期自202199日至20239月8日,共计24个月,月租金为27600元。20218月15日至20219月8日为免租期,合同约定,如李某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合同,应该提前两个月通知张某,支付免租期内房租,并向张某支付三个月的违约金,20227月4日,李某因疫情原因,其开设剧本杀店所在的楼房被封控,不能正常营业,无收入来源,导致不能按时交纳房租,因此向张某表示不再继续租赁房屋,于20228月7日搬离。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82800元。李某反诉要求张某退还押金27600元。

 

案件结果:

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5200元,张某退还李某押金27600元。

 

法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租赁期限内,李某明确表示不在租赁房屋并搬离房屋致使合同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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