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崇州某小区发生一起大型犬伤人事件,网曝视频显示,两岁半女童被一条黑色的罗威纳犬拖拽撕咬,画面触目惊心,让人十分痛心。不过该女童被狗咬伤住院后,其家属便在网上发起了筹款,据说半天就筹齐了200万。
据公安机关通报,受害女童全身多处被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比较幸运的是黑色罗威纳犬当日就被抓获。之后官方还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立案侦查后对黑色罗威纳犬的主人唐某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北京律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唐某明知自己饲养的罗威纳犬作为大型犬种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和危险性,该犬种也在多个城市被明文禁止养殖和饲养。但唐某却未尽到看管义务,不拴狗绳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反而放任烈性犬外出,从而导致两岁女童受伤严重的后果。
北京律师—泽达律师事务所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虽然我国重庆市、上海市、北京市、广州市、南京市等地都明确禁养罗威纳犬,可在事发地成都,禁养的22种烈性犬中却并不包括“罗威纳犬”。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该犬类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非烈性犬则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狗主人的责任,但对于烈性犬造成损害的,就没有这样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饲养烈性犬的侵权责任相对来说惩罚更为严重。
此外是否列入禁养犬名单也可能影响小区的责任。小区物业作为主体一方,应当对未拴绳的狗予以监管并竭力驱赶以保障业主安全,对业主规范养犬也有劝导义务。
但落脚到本案来说,由于罗威纳犬并非是该地明文规定的禁养犬,且列性犬咬人具有突发性和较强的危险性,很难苛责保安勇于及时上前采取切实可行的救济,所以恐怕很难再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此狗多次伤人,或多次被居民投诉,物业公司仍怠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则也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述分析也恰体现了,各地禁养犬名单不一致的规定很容易引发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全国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禁养犬名单”,是十分必要的。
北京靠谱的律师,北京泽达律师最后还想提醒的是,法律从来都不是针对狗这一物种,而是针对狗主人,但可惜有的狗主人甚至还不如狗;作恶的是狗,失责的是养狗人,本质如何一眼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