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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儿子恋爱期间赠与“准儿媳”的金钱,在儿子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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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小贾与小叶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201167日,小贾的父母到小叶家做客,交给小叶人民币1万元,要其买几件天热的衣服。后小贾和小叶分手,小贾父母以小叶谈婚论嫁为名欺诈钱财,让小叶返还1万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叶返还1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小贾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小贾父母将1万元交给小叶用于被告购买衣服,小贾父母的该行为的性质系赠予,双方之间成立了赠予合同,该赠予合同合法有效且赠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1万元的权利已经转移给了小叶。

小贾父母在赠予该1万元时未附义务,尽管小贾父母赠予1万元系基于其子小贾与小叶存在恋爱关系,现其子与被告终止恋爱关系不属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赠予的情形,故小贾父母要求小叶返还已经赠予的1万元缺乏法律根据。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郑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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