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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律所法律座谈会:关于合同中发票义务属性与争议解决问题的探究

发布时间: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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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下午五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召开了“第七次培训分享座谈会”,本次座谈会由马斌律师主讲,主要对发票种类性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如因发票产生争议该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了法律研讨

马斌律师介绍的案例系一起个人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9年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的房屋租给被告用于公司经营,但后续因被告公司拖欠三个月租金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原告遂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及滞纳金。

但被告公司声称自己并非是故意拖欠租金,系原告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的规定,且正因该发票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在收购被告公司时未能达成一致,给被告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因此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我们知道,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马斌律师认为通过对本案的梳理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合同中对于发票的约定是属于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这个定义的区分或将直接导致被告能否获得胜诉马斌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三者产生的根源、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对“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进行了如下界定:

主给付义务是合同中固有、必备的义务,它与合同类型有关,决定着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主给付义务的功能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则不是合同中固有的义务,其是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存在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但在本质上二者通常都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明文规定。

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为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固有利益不受损害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通常包括为缔结契约的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典型的附随义务形态主要有通知、协助、保密、安全照顾等。

马斌律师认为,开具发票在合同中应当属于“从给付义务”,当因该条款发生纠纷时,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开具发票或者赔偿损失。关于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则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实际损失明显高于约定赔偿的,应根据实际损失确定。

但实际上究竟构成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法学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判决时更偏向将开具发票的行为认定为附随义务,且还会综合考虑发票的纠纷是否会直接影响具体案件中合同目的的实现。

所以就本案而言,法院或许会认定,被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占有使用该房屋用于公司经营,而原告未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有瑕疵,并不能构成阻碍其支付租金的理由,因此被告公司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系自身违约,很可能要自行承担责任。至于被告公司和第三方的收购争议造成的损失,可能也会因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予认可。

在本次研讨会上,其余参会律师也深挖合同中关于发票约定条款的意义与目的,针对该案例互相交流了各自的疑问及初步解决思路。最后他们一致认为,往后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更加重视诸如“先开发票后付款”不开发票拒付款开专票或普票不开或虚开发票的违约责任等发票细节性问题的约定,尤其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列明,以便在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能有所依据;他们表示以后也会提醒客户朋友,建议他们根据自身需求聘请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来提前规避法律风险和专业化处理后续维权事宜

本次座谈会作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常驻活动,为提升所内律师法律知识储备与专业能力提供了定期交流与学习的平台与渠道。未来也将继续举办,通过每一位主办律师的分享与所有律师的积极参与,共同钻研综合领域的法律业务,增强泽达律所整体的专业水平,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吴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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